(2017)陕0723执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洋县振邦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博大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朱龙华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洋县振邦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博大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朱龙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3执保4号申请人:洋县振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洋县戚氏街道办七里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宋广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深圳市博大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长兴大厦B座706房。法定代表人:朱龙华,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朱龙华,男,汉族,广东省深圳市人,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南天大厦4栋。本院在执行洋县振邦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博大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朱龙华民间借贷一案中,经网络查询被申请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梁 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任红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