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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民初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株洲市慧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冯秋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慧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冯秋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1118号原告株洲市慧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志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冯秋香,女,1982年8月8日出生原告株洲市慧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冯秋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株洲市慧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慧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自由处分的行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株洲市慧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冯秋香的起诉。(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屈媛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