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王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370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87年11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7年6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杨某某与王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1880元,申请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王某某承担案件款1200元,执行费50元,申请人放弃其它款项,并同意终结本案执行,协议达成后当即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弟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弟一百零八条(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28民初28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 勇审 判 员 杨福涛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侯思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