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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4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漳州市欣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惠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欣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惠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4民初853号原告:漳州市欣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诏安县深桥镇二通道青少年活动中心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4315400287T。法定代表人:叶少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进洪,男,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陈惠武,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告漳州市欣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惠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漳州市欣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漳州市欣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漳州市欣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漳州市欣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少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 婧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