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43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与被告李宏、李俊、李浩、李进、李林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4348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负责人:叶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华,系该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飞,系该支行员工。被申请人:李进,女,198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与被告李宏、李俊、李浩、李进、李林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日作出(2017)川0116民初4348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李进所有的价值为310000元的财产。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因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与被申请人李进已就纠纷达成一致意见,李进、李林峰代偿了贷款本金,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李进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进所有的价值为310000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兴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 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