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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6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6555崔志军与王超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志军,王超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民初6555号原告崔志军。委托代理人陈中,江苏胡文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超平。原告崔志军与被告王超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志军的委托���理人陈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超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志军诉称:2017年1月21日,被告王超平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2017年1月26日前归还。现期限已过,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归还借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暂计420元(自2017年1月27日起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归还借款2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万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1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王超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王超平向崔志军出具借条一份,明确借到崔志军3万元,于2017年1月26日归还全部欠款。王超���于2017年7月18日归还1万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原告代理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未依法归还借款,显属不当,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超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相反证据,视为其对本案相应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所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超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崔志军借款2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0)。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元,由被告王超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0×××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