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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民初2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汪磊与吴厚英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磊,吴厚英,李荣武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2090号原告:汪磊,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吴厚英,女,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安徽瑞锦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荣武,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正群,安徽瑞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磊与被告吴厚英、第三人李荣武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10元,减半收取1655元,由原告汪磊负担827.5元,被告吴厚英负担827.5元。审 判 长  胡成刚人民陪审员  胡业霞人民陪审员  陈玲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武梦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