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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3行审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盐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亦文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盐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张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903行审89号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开放大道北路39号。法定代表人徐杰,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耿伟民,盐城市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朱勇军,盐城市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亦文,女,1973年11月10日,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计委)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盐卫公罚[2016]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被执行人张亦文缴纳罚款人民币5000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2016年10月20日,市卫计委向张亦文送达了盐卫公告[2016]00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市卫计委进行陈述和申辩。2016年11月10日,市卫计委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作出盐卫公罚[2016]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张亦文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元。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张亦文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市卫计委于2017年5月23日向张亦文送达了盐卫公催告[2017]002号《催告书》,张亦文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市卫计委作出的盐卫公罚[2016]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盐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盐卫公罚[2016]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郝 月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人民陪审员 翟丽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韦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