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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2执异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袁红丽与钱贵全、梁丽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红丽,钱贵全,梁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2执异54号案外人:李军,男,1956年1月22日生,汉族,住灵宝市。申请执行人:袁红丽,女,1974年6月17日生,汉族,住灵宝市。被执行人:钱贵全,男,1973年2月28日生,汉族,住灵宝市。被执行人:梁丽娜,女,1986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灵宝市。本院在执行袁红丽与钱贵全、梁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军对本院作出的(2017)豫1282执361号执行裁定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李军称,秋实雅居南楼1单元19楼C楼是我于2015年8月21日在灵宝市长宏置业有限公司售楼部经郭玉林总经理手里付款购置的物业。2017年4月2日,郭玉林介绍他人以30万元整从我手里购买秋实雅居南楼1单元19楼C户房产,在预付10万元看房后,发现该房屋被查封。被查封房屋是案外人的财产,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17)豫1282执361号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钱贵全辩称,灵宝市长宏置业有限公司欠我的钱,给我秋实雅居南楼1单元19楼C户房产,我随后又通过灵宝市长宏置业有限公司将该房屋卖给了他人,卖给谁我不记不得了,我自己也没有保存卖方的任何手续。本院查明:2015年8月21日,李军向灵宝市长宏置业有限公司缴纳了270627元,长虹公司向李军出具了计划书及购房交款收据,同日,李军还交纳了2900元的天然气初装费。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7)豫1282执36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秋实雅居南楼1单元19楼C户房产。本院认为:未登记的建筑物,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被查封房屋由案外人李军购买所得,有李军出示的购房票据为证,房屋销售方灵宝市长宏置业有限公司也予以认可。案外人李军要求中止对该房屋的查封,理由正当,本院予以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秋实雅居南楼1单元19楼C户房产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张发雄审判员  闾建平审判员  赵宏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