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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特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北京睿芸翰林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屹维恒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睿芸翰林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屹维恒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特233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北京睿芸翰林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5号楼17层1712号。法定代表人:麦锦铭,总经理。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北京屹维恒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9号A座7512室。法定代表人:赵国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东,北京市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北京睿芸翰林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芸公司)申请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仲裁委)(2017)京仲裁字第0287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侯军担任审判长,法官尚晓茜、法官郑慧媛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睿芸公司称,第一,睿芸公司并未接到仲裁庭开庭通知,对仲裁庭组成并不知情,也没有获得指定仲裁员的权利,涉案仲裁裁决程序不当,依法应予撤销。第二,律师费不属于协议双方约定的范畴,裁决书对律师费的裁决属于超过协议的约定范围,仲裁裁决对律师费的裁决属于超出协议的约定范围,不应予以裁决,且该律师费并未发生。故申请: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年2月23日作出的(2017)京仲裁字第0287号仲裁裁决书。北京屹维恒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屹维公司)称,北京仲裁委作出的(2017)京仲裁字第0287号裁决书事实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睿芸公司申请的请求不成立。北京仲裁委完全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的送达,睿芸公司是自动放弃了仲裁的权利。双方签订的《合同》的第十一条约定了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并由违约方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其中当然包括律师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上述规定属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本案中,睿芸公司提出撤销本案所涉仲裁裁决的理由为:一、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关于睿芸公司上述申请请求和理由,具体分析如下:一、关于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睿芸公司主张仲裁庭程序违法的理由是睿芸公司并未接到仲裁庭开庭通知、对仲裁庭组成并不知情,也没有获得指定仲裁员的权利。根据本案仲裁程序适用的2015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应当于开庭10日前将开庭日通知当事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当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本院依法向北京仲裁委调取了涉案卷宗材料,卷宗显示:北京仲裁委于2016年12月23日向睿芸公司的住所地邮寄了组庭通知、开庭通知,睿芸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签收,仲裁庭于2017年1月9日就该仲裁案件开庭进行了审理。综合以上情况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仲裁的程序不存在睿芸公司主张并未接到仲裁庭开庭通知、对仲裁庭组成并不知情,也没有获得指定仲裁员的权利等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综上,睿芸公司以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要求撤销涉案仲裁裁决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二、关于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睿芸公司主张律师费不属于协议双方约定的范畴,裁决书对律师费的裁决属于超过协议的约定范围,仲裁裁决对律师费的裁决属于超出协议的约定范围,不应予以裁决,且该律师费并未发生。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本案仲裁程序适用的2015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仲裁规则》第五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费等,而《仲裁规则》属于当事人选择适用的规则,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故北京仲裁委有权依据上述规定裁决本案律师费。睿芸公司主张仲裁裁决属于超过仲裁协议范围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另,关于睿芸公司提出的律师费未实际发生的问题,本院认为,针对律师费是否发生及发生的具体数额均系仲裁庭对案件作出的实体处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对该项申请理由亦不予支持。故,睿芸公司的上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睿芸公司的申请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北京睿芸翰林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京仲裁字第0287号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北京睿芸翰林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侯 军审 判 员  尚晓茜代理审判员  郑慧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李 冉书 记 员  刘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