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9执1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与上海泽遥贸易有限公司、林殷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上海泽遥贸易有限公司,林殷岩,沈清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9执134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虹口区。负责人:张伟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耀荣,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聂慧娟,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泽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林殷岩,男,195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沈清秀,女,198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本院在执行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与上海泽遥贸易有限公司、林殷岩、沈清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泽遥贸易有限公司、林殷岩、沈清秀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6)沪0109民初219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由上海泽遥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7,148,012.87元及以7,148,012.87元为基数自2012年9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林殷岩、沈清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费61,836.09元、公告费560元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也未予报告。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也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丁 洁审判员 郝思琴审判员 徐 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佩业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