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8民初1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松梅与岳西县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孚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松梅,岳西县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孚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8民初1993号原告:李松梅,女,194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岳西县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天堂镇回龙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8562164875P(1-1)。法定代表人:涂永林。被告:上海孚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5045号507是Q区23,注册号310118003081110。法定代表人:孙正林。原告李松梅与被告岳西县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孚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李松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松梅撤诉处理。审判员 汪时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小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