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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执恢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如云、宓学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如云,宓学华,宓学艳,郭道良,李永英,平邑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558号申请执行人李如云,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宓学华,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宓学艳,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郭道良,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永英,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平邑县交通运输局。本院在执行李如云、宓学华、宓学艳与郭道良、李永英、平邑县交通运输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终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贵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