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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执8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鲁彭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鲁彭君,黄苗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88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城区南雷路31号。代表人:宋春海,行长。被执行人:鲁彭君,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余姚市。被执行人:黄苗娟,女,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余姚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被执行人鲁彭君、黄苗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3日10时起至2017年7月4日10时止在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鲁彭君名下的位于余姚市城区汇翠花园20幢101室的房地产。2017年7月4日买受人余志(公民身份号码:)以58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鲁彭君名下的位于余姚市城区汇翠花园20幢101室的房地产[附车库8一只,房屋所有权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土地证号:余国用(2009)第185**号]归买受人余志(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上述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余志时起转移;二、买受人余志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