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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7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义忠、董萌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石景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萌,刘义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石景山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74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萌,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义忠,男,1985年12月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石景山支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石景山区时代花园南路17号、1层(01)101南侧、2层(02)201。负责人张春昕,总经理。上诉人董萌、刘义忠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石景山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2民初8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董萌、刘义忠于2017年7月24日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同意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本院认为,董萌、刘义忠在本案审理期间均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均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萌、刘义忠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董萌负担163元,减半收取81.5元(已交纳);由上诉人刘义忠负担513元,减半收取256.5元(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洋审 判 员  郭文彤审 判 员  刘保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 鹏书 记 员  孟董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