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执159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遂宁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黄秋琼、岳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宁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秋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159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遂宁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法定代表人:黄伟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秋琼,女,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6)川0903民初33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黄秋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秋琼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秋琼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19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艳 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龚茂(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