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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23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湖北银行荆州分行与丰崇富、王小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丰崇富,王小妹,刘修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3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被执行人丰崇富,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三洲镇。被执行人王小妹,女,1979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三洲镇。被执行人刘修武,男,1961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容城镇。本院在执行(2014)鄂监利民初字第0070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原贷款时所抵押财产处于乡村镇结合部,现不便处置抵押之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忠审判员 朱先明审判员 张立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汤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