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4民初2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林谷霖与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州供电公司、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鳌里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谷霖,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州供电公司,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鳌里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04民初2969号原告:林谷霖,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彩冰,女,199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系林谷霖之女。被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州供电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新港道4号条式框架12层楼房。负责人:郑佩祥,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林荔莉,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鳌里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鳌里1号。法定代表人:林怡灿,职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专,福建辉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林谷霖与被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州供电公司(以下简称“福州供电公司”)、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鳌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鳌里村委会”)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林谷霖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彩冰、福州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荔莉、鳌里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谷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福州供电公司、鳌里村委会赔偿林谷霖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伤残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用的80%,计107469.04元;2.福州供电公司、鳌里村委会承担林谷霖的被扶养人即其妻子陈美珠的生活费88816.24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福州供电公司、鳌里村委会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26日15时许,林谷霖下班回家,正常走路走到城门镇鳌里村村道,被固定电线杆斜拉线绊倒。当即报110、120后,林谷霖被送至福州第二医院住院手术治疗。事故造成林谷霖左髌骨粉碎性骨折、左膝软组织挫擦伤,经伤残鉴定为九级伤残。该电线杆斜拉线位于三环××路××鳌里村乡××约30米,用以固定右边田里废弃的两根3.5万伏水泥柱电线杆,属福州供电公司资产。福州供电公司是电线杆管理人。电线杆有六根固定镀锌铁斜拉线,其中二根并列斜拉线从右边贯穿到乡道左侧三分之一位置,占着行人道,挡着靠边行走路人,系裸线未设明显安全警示标志。该线多年占置于行人道上,且一直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已发生多起行人、骑车人被绊倒事件。2015年11月30日,福州供电公司城门维护站工作人员接到林谷霖投诉后到现场拆除涉案斜拉线,给路边另一根线安装明显警示装置。涉案该线属无用应拆除废线,长期占置于村道上,多次发生行人绊倒事件。村民多次向福州供电公司投诉,但福州供电公司置之不理,亦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存在重大过错,应对林谷霖造成伤害应承担主要责任。城门镇鳌里村村道水泥路翻建于2011年期间,鳌里村委会为涉案道路的实际管理、养护人。涉案的斜拉线占村道已多年,且经常发生绊人事故,作为村道的管理人应通知、督促福州供电公司拆除占道斜拉线,或采取安装安全设施设置警示标志防止路人绊倒。但鳌里村委会未采取任何措施,存在过错,应对林谷霖造成的伤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林谷霖治疗出院后多次找福州供电公司、鳌里村委会协商,但因事故责任划分问题协商不成。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福州供电公司辩称,1.林谷霖所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系鳌里村村道所有的电线杆斜拉线绊倒,故林谷霖要求福州供电公司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2.本案系因鳌里村委会违法修建道路,致使新建道路与电线杆之间的距离小于法定安全距离,故应由鳌里村委会承担本案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3.林谷霖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应当对本案事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如上所述,福州供电公司所有的电线杆斜拉线与林谷霖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故福州供电公司对林谷霖不负有赔偿责任。此外福州供电公司在保留该答辩意见的基础上,认为林谷霖诉请的各项费用偏高,请求依法酌减。鳌里村委会辩称,1.鳌里村委会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林谷霖摔伤的电线杆斜拉线的管理人是福州供电公司,福州供电公司没有对电线杆斜拉线进行定期的维护、管理,导致废弃多年的电线杆及斜拉线一直占据村道,对过往行人产生多次的伤害。福州供电公司放任其所管理的设施致人以危险的地步而不闻不问,甚至在村民多次反映的情况下,不予拆除和挪移,由此导致林谷霖受到伤害,福州供电公司应当要承担管理不善的赔偿责任。鳌里村委会不是本案斜拉线的管理人或所有人,无权对该电力设施移出等管理,林谷霖由此受到的伤害不应当由鳌里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上述的村道原本就是乌龙江的防洪大堤村民通行的道路,不存在新建道路的事实,并且该道路路面水泥硬化,工程是鳌里村村民自发集资建设的,而不是鳌里村委会投资建造的,因此福州供电公司主张由鳌里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2.林谷霖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应当对本案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3.林谷霖主张的赔偿项目及金额,请求依法处理。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福州供电公司、鳌里村委会对林谷霖提交的13张照片、出警证明、病例证明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2.鳌里村村民陈国清、林增光出具的证明书系证人证言,两人未出庭接受质询,且福州供电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有异议,本院该证据不予认定。3.福州供电公司及鳌里村委会对林谷霖提供的鳌里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可以证明涉案电线杆斜拉线的产权人、管理人为福州供电公司。4.林谷霖未提交卫生承包合同原件供本院核对,且福州供电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有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定。5.对于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闽鼎【2016】临鉴字第L363号临床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发票,该鉴定意见书系林谷霖单方委托鉴定,且福州供电公司、鳌里村委会对该鉴定意见书均有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书不予采信,所产生的鉴定费由林谷霖自行负担。经法定程序委托,福建正方圆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闽正方圆司鉴所【2017】临鉴字第2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林谷霖因本案事故造成十级伤残,误工期评定为180日、护理期评定为90日、营养期评定为60日。该鉴定程序合法,本院对该鉴定结论予以采信并作为定案依据。6.福州供电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及福州地区电网结线图有原件核对,本院对上述证据形式真实性予以认定,但情况说明属单方陈述,且鳌里村委会对该两份证据有异议,结合福州供电公司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对涉案斜拉线所固定的电线杆处于停役状态一事予以认定。7.证人廖某、王某在事故发生时处于事故现场,可以证明事故发生的过程。两人的证言与林谷霖提交的13张照片、出警证明、病例证明相结合,可以证明2015年11月26日,林谷霖在城门镇鳌里村村道行走时被固定电线杆的斜拉线绊倒摔伤左膝部。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26日,林谷霖在城门镇鳌里村村道行走时被固定电线杆的斜拉线绊倒摔伤左膝部。事故发生当日,林谷霖被送入福州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左髌骨粉碎性骨折;2.左膝软组织挫擦伤”。林谷霖于2015年12月7日出院。2017年3月21日,福建正方圆司法鉴定所作出闽正方圆司鉴所【2017】临鉴字第2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林谷霖因本案事故造成十级伤残,误工期评定为180日、护理期评定为90日、营养期评定为60日。涉案电线杆斜拉线的产权人、管理人为福州供电公司。事故发生时涉案斜拉线所固定的电线杆处于停役状态。再查,本事故产生如下费用:(1)医疗费,根据林谷霖提交的四张医疗收费票据,可以认定林谷霖因本案事故产生医疗费21417.62元,本院予以认定。(2)误工费,经鉴定,林谷霖误工期为180日,误工费按上一年度福建省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为:58719元/年÷365天/年*180天=28957.32元;林谷霖主张其误工费仅为15200元,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定案依据;(3)护理费,经鉴定,林谷霖护理期为90日,护理费按上一年度福建省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为:58719元/年÷365天/年*90天=14478.66元;林谷霖主张其护理费仅为3868.8元,本院予以认定并作为定案依据;(4)交通费,林谷霖虽未提交交通费票据,但其为治疗本案伤情必然产生交通费,本院酌情认定交通费为100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一天50元,即住院伙食补助费为50元×住院12天=600元;(6)营养费,经鉴定,林谷霖营养期为60日,林谷霖主张营养费1000元较为合理,本院予以认定。(7)残疾赔偿金,林谷霖生活在城镇,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残疾赔偿金计算为33275元×20年×10%=66550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林谷霖构成十级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认定为5000元;(9)鉴定费,林谷霖为鉴定花费2200元,该鉴定系林谷霖单方鉴定,且该鉴定结论与本院依法定程序委托鉴定的鉴定结论不一致,该笔鉴定费用由林谷霖自行负担。(10)后续治疗费,林谷霖未提交后续治疗费的相应证据,本院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林谷霖可待后续治疗费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权利。(11)被扶养人生活费,林谷霖在诉讼请求中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但在庭审中,林谷霖表示放弃该项主张,本院予以准许。本院认为,首先,福州供电公司作为该电线杆斜拉线的产权人、管理人,在电线杆处于停役状态时,未及时将电线杆及斜拉线拆除,亦未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斜拉线设置警示标志,以至于林谷霖在村道行走时被绊倒摔伤左膝部,应对林谷霖因本案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根据常理可知,电线杆及斜拉线的位置应符合相应要求,才能被审批通过并建设使用。经查,林谷霖受伤时,致其受伤的电线杆斜拉线位于村道上,明显不符合相应要求,可以推断在电线杆斜拉线设置后,村道存在翻建拓宽的情形。鳌里村委会作为鳌里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本村范围内的公共场所负有管理义务。村道拓宽致使案涉电线杆斜拉线位于村道上,影响村民通行,且在村民多次反映的情况下亦未及时要求福州供电公司对斜拉线予以拆除,鳌里村委会未尽到管理义务及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林谷霖因本案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再次,林谷霖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道路上行走时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自身摔伤,须自行承担部分损失。综上,本院认为,对于林谷霖因本案事故造成的损失,福州供电公司承担50%赔偿责任,鳌里村委会承担25%赔偿责任,余下25%由林谷霖自行承担。经查,林谷霖因本案事故产生医疗费21417.62元、误工费15200元、护理费3868.8元、交通费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66550元,共计108736.42元,由福州供电公司负担54368.21元,鳌里村委会负担27184.11元。另,本案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由福州供电公司负担3350元,鳌里村委会负担1650元。综上所述,福州供电公司应向林谷霖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54368.21元,鳌里村委会应向林谷霖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27184.1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州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林谷霖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54368.21元;二、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鳌里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林谷霖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27184.11元;三、驳回林谷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9元,由林谷霖负担612.25元、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州供电公司负担1224.5元、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鳌里村民委员会负担612.25元。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州供电公司、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鳌里村民委员会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鉴定费2200元(已由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州供电公司预缴),由林谷霖负担550元、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州供电公司负担1100元、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鳌里村民委员会负担5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慧人民陪审员 徐苏琳人民陪审员 刘瑞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 萍附:执行申请提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