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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2民初3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吴胶立、吴兴等与周正强、深圳市建军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胶立,吴兴,吴玉琼,周正强,深圳市建军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2民初3178号原告:吴胶立,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原告:吴兴,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原告:吴玉琼,女,197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上述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史泽锐,广东国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易长华,广东国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正强,男,1974年1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宾阳县。被告:深圳市建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前海路丽湾商务公寓B702。法定代表人:凌建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层。负责人:郭振雄。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胶立、吴兴、吴玉琼诉被告周正强、深圳市建军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胶立、吴兴、吴玉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16元,由原告吴胶立、吴兴、吴玉琼承担。代理审判员  麦景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李丹丹书记员姚春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