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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4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津美亚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沈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美亚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沈某,许某1,许某2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4529号申请人:天津美亚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朝阳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被申请人:沈某,女,1977年1月8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申请人:许某1,男,1996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申请人:许某2,男,2001年3月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天津美亚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沈某、许某1、许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美亚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继承人许庆扬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天津美亚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继承人许庆扬名下价值167503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保全费5000元,由天津美亚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先行垫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边凤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