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22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张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422民初553号原告:赵某某,女,198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西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西吉县吉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西吉县。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非婚生女张玲娜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直至张玲娜成年;2.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即位于宁夏石嘴山市××区房一套;3.共有债务29000元由被告承担;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赵某某放弃第2项和第3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9月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4年1月18日生女儿张玲娜。同居之初,原、被告感情较好,随着时间的流逝,原、被告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时常拿菜刀恐吓威胁原告。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原告对被告好言相劝,但被告仍不知悔改,2014年12月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再次发生矛盾,被告对原告拳打脚踢,原告一气之下就带着孩子就回到娘家居住,被告对此不闻不问,双方分居生活至今。被告张某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7月8日,原告赵某某以冯艳侠的名义与被告张某某在西吉县吉强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16年12月28日,西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宁0422行初45号行政判决,撤销西吉县吉强镇人民政府为冯艳侠与张某某颁发的(字号:J640422100-2013000363)结婚证。另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1月18日生育一女,取名张铃娜。2014年12月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赵某某带着女儿张玲娜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以冯艳侠的名义与被告张某某登记结婚,该结婚证已经西吉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双方属同居关系,所生子女按非婚生子女对待。原告赵某某起诉要求抚养非婚生女张玲娜并由被告支付抚养费,鉴于张玲娜自出生后一直随原告生活,故原、被告解除同居关系后子女张玲娜继续由原告赵某某抚养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故对原告赵某某要求抚养非婚生女张玲娜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由于被告张某某目前下落不明,子女抚养费可由原告赵某某暂时负担,待被告张某某有下落时另案起诉。庭审中,原告赵某某自愿放弃共有财产和共有债务的分割,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赵某某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规定,判决如下:一、非婚生女张玲娜由原告赵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赵某某负担;二、被告张某某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原告赵某某有协助的义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晓亮代理审判员 辛亚东人民陪审员 刘文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爱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