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3民特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叶军飞、徐国瑞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军飞,徐国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3民特238号申请人:叶军飞,男,197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申请人:徐国瑞,男,195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申请人叶军飞与申请人徐国瑞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7月24日经武义县王宅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一、申请人徐国瑞于2017年9月30日前归还申请人叶军飞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元。二、申请人叶军飞放弃对申请人徐国瑞的其他债权请求。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徐明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徐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