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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1民初1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祝录录、张湉金等与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录录,张湉金,张玉来,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1民初1646号原告:祝录录,女,1988年1月13日生,汉族,现住深州市。委托代理人:路懋乐,河北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湉金,女,2012年2月27日生,汉族,现住深州市。原告:张玉来,男,1964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辛集市。被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号东方金融广场*座*层*****************层902、903、9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834486713B。负责人:王庆龙,该公司经理。原告祝录录、张湉金、张玉来与被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祝录录、张湉金于2017年7月24日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张玉来亦同意原告祝录录、张湉金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祝录录、张湉金、张玉来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录录、张湉金、张玉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祝录录负担。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