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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民初1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张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3民初1730号原告:张某1,男,194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被告:张某2,男,194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告:张某3,男,195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张某3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对被告张某2、张某3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审 判 长  叶 丹人民陪审员  张爱华人民陪审员  胡燕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罗旖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