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3民初1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张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3民初1730号原告:张某1,男,194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被告:张某2,男,194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告:张某3,男,195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张某3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对被告张某2、张某3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审 判 长 叶 丹人民陪审员 张爱华人民陪审员 胡燕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罗旖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