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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执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罗先容、黄静宇与刘玄堂、林静等人格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先容,黄静宇,何彪,伍洪彪,刘玄堂,李苗,林静,何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3执977号申请执行人罗先容,女,汉族,1957年11月27日生,住重庆市荣昌区。申请执行人黄静宇,男,汉族,2006年12月31日生,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何彪,男性,汉族,1994年09月10日出生,住荣昌区古昌镇,现在渝都监狱服刑。被告:伍洪彪,男性,汉族,1995年08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现在永川监狱服刑。被告:刘玄堂,男性,汉族,1994年03月01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现在永川监狱服刑。被告:李苗,男性,汉族,1993年08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现在永川监狱服刑。被告:林静,男性,汉族,1995年06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现在永川监狱服刑。被告:何洪华,男性,汉族,1995年1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现在永川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罗先容、黄静宇申请执行何彪、伍洪彪、刘玄堂、李苗、何洪华、林静人格权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房屋、土地、银行、工商、车辆等财产进行调查,由于被执行人均在监狱服刑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申请标的106740.2元及利息,到位标的49139.6元。我院于2017年7月5日听取了申请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3执9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文全审 判 员 :徐厚荣助理审判员 :黄小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成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