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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民辖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徐恭城、黄英秀等与浙江景宁京协保健品实业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恭城,黄英秀,徐日盛,江永忠,王世林,季良跃,李久洪,沈德荣,王彬长,浙江景宁京协保健品实业公司,杨世贤,柳贤权,周昌盛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民辖71号原告:徐恭城,男,195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原告:黄英秀,男,194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原告:徐日盛,男,194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原告:江永忠,男,195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原告:王世林,男,196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原告:季良跃,男,195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原告:李久洪,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原告:沈德荣,男,194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原告:王彬长,男,195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县。被告:浙江景宁京协保健品实业公司。住所地:景宁畲族自治县鹤溪镇人民南路***号。机构代码:14851078-7。法定代表人:黄英秀。第三人:杨世贤,男,194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第三人:柳贤权,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第三人:周昌盛,男,195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原告徐恭城、黄英秀、徐日盛、江永忠、王世林、季良跃、李久洪、沈德荣、王彬长与被告浙江景宁京协保健品实业公司及第三人杨世贤、柳贤权、周昌盛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徐恭城、黄英秀、徐日盛、江永忠、王世林、季良跃、李久洪、沈德荣、王彬长诉称,本案被告浙江景宁京协保健品实业公司的前身是景宁畲族自治县惠明矿泉啤酒厂,投资人是九名显明股东,代表了实际投资人是14名,三名第三人对于被告公司没有一分钱的投入,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一、依法确认九名原告为被告股东。二、依法确认三名第三人不是被告股东。三、依法判令三名第三人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第三人周昌盛系其单位退休法官,原任法院审委会委员、刑庭庭长,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请求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第三人周昌盛系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退休人员,原任法院审委会委员、刑庭庭长,为避免当事人产生审理不公之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云和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明审 判 员  金晓红审 判 员  吴金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红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