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1执保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董某、林某与傅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林某,傅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1执保77-2号申请人:董某,女,1972年9月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申请人:林某,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傅某,男,1969年7月27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申请人董某、林某与被申请人傅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内0421民初10046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业务庭移送执行,本院决定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林某提供担保的其个人所有的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贺 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明浩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