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4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雪英与浙江黄岩正大工艺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英,浙江黄岩正大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4682号原告:张雪英,女,196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浙江黄岩正大工艺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1003000038975。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高桥街道溪岸。法定代表人:杨灵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雪英为与被告浙江黄岩正大工艺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256元,减半收取128元,由原告张雪英负担。审 判 员 吴良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章 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