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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家华驳回申诉刑事通知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鄂11刑申7号李家华:你因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不服英山县人民法院(2008)英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原判定性错误,你不构成犯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案在审查过程中,你向本院提交2017年5月20日柯淼、徐召勇的证明、2017年6月28日徐正勇的证明、2017年6月26日皮月高的证明、2017年6月30日李启知的证明及2017年7月13日徐自明的证明,拟证实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上述证人均未到庭作证,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同时上述证人证言与其在侦查阶段所作的陈述不一致,故上述证据不能达到你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经审查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有相关当事人的证言、你出具的收条及报销凭证、你所撰写的书籍及材料、你在原审中的供述、辩解及英山县公安局发还赃款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编写书籍、撰写上访材料、向上级机关告发和对社会散发等手段,对他人进行威胁和要挟,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你认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但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综上所述,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