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宏与青岛顺新昌盛实业有限公司、青岛新昌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宏,青岛顺新昌盛实业有限公司,青岛新昌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青岛莱西市宝盛包装厂,崔振强,孙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1011号原告:刘宏,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强,莱西鸿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顺新昌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南昌路北。代码:9137028557979294X9。法定代表人:崔振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振林,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新昌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南昌路北。法定代表人:张涛,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青岛莱西市宝盛包装厂,住所地莱西市南京路任家疃村西。法定代表人:孙美华,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崔振强,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孙美华,女,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原告刘宏与被告青岛顺新昌盛实业有限公司、青岛新昌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青岛莱西市宝盛包装厂、崔振强、孙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明确,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宏对被告青岛顺新昌盛实业有限公司、青岛新昌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青岛莱西市宝盛包装厂、崔振强、孙美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160元,退还原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晓敏人民陪审员 程元娥人民陪审员 倪海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少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