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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民初5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婉丽诉被告辽宁信诚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北京窝窝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北京窝窝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婉丽,辽宁信诚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北京窝窝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北京云纵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5331号原告:李婉丽,女,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辽宁信诚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广宜街21号。法定代表人:王波。被告:北京窝窝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六纬路58甲1号。法定代表人:周华。被告:北京云纵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88号万霖大厦三层100084.法定代表人:XX。原告李婉丽与被告辽宁信诚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北京窝窝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北京窝窝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宏涛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婉丽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婉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婉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婉丽承担。审判员  邓宏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玉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