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行申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广州市泰历安臣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广州市泰历安臣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航港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行申7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泰历安臣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德政北路仰星横街*号***房。法定代表人:李惠容,监事。委托代理人:王春平,黎月梅,均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号大院*号楼。法定代表人:侯永铨,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地址:广州市文明路贤思街**号。法靓仔:铖伟汉,主任。原审第三人:广州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沿江中院***号江湾新城大酒店商业中心**楼。法定代表人:罗甲生,董事长。原审第三人:广东航港传媒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号****房之自编03C2A。法定代表人:马丽雅,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广州市泰历安臣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中法行终字第17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广州市泰历安臣广告设计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裁定认定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错误。(2013)穗中法民二终字第681号、(201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2030号民事判决,已判令申请人向原审第三人广东航港传媒有限公司进行赔偿,且认定《补充协议》下的5个公有广告点位涵盖包括云南大酒店楼顶广告位在内的《总承包合同》下的16个广告点位,申请人因诉争行政许可遭受巨大经济损失,申请人无论作为受害人还是利害关系人,均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二、被申请人不具有设定和实施诉争行政许可的行政主体资格,其作出的诉争行政许可没有依据。被申请人委托广州市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公室通过招投标确定并赋予广东航港传媒有限公司对珠江两岸户外广告位置的设计和经营权,实质上是一种行政许可。广州市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公室受托对珠江两岸户外广告位置的设计及经营权进行招投标以及与广东航港传媒有限公司签订《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实质上均是被申请人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行为表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没有对城管委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有资格或有权对户外广告进行设计及经营的职权作出规定,该条例不能作为被申请人作出诉争行政许可的依据,被申请人不具有设定和实施诉争行政许可的行政主体资格。三、诉争行政许可违反《物权法》第四条、第七十条、《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片设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四、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接到申请人的起诉状时无理由要求申请人修改起诉请求,二审法院未予纠正错误。申请人起诉请求为“确认被告(两被申请人)赋予航港对珠江两岸户外广告位置的设计和经营权之行政许可违法”,但一审法院将请求变更为“撤销被告2012年赋予航港对珠江两岸户外广告位置的设计和经营权之行政许可”。综上,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改判撤销两被申请人赋予广东航港传媒有限公司对珠江两岸户外广告位置的设计及经营权之行政许可;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申请人共同承担。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经一、二审法院查明,再审申请人广州市泰历安臣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因对被申请人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12年许可原审第三人广东航港传媒有限公司对珠江两岸户外广告位置的设计和经营管理使用不服,而提起本案诉讼。由于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11年12月27日向广州市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关于明确珠江两岸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具体点位的函》,明确珠江两岸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点位为广州海运大厦、东逸湾酒店、广州港集团(西里面)、江湾停车楼、江湾大酒店,未包括云南大酒店。各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而广东航港传媒有限公司2012年4月5日与广州市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公室签订的《补充协议书》,是以上述函为依据,许可广东航港传媒有限公司使用上述5个户外广告点位,亦未涵盖云南大酒店。因此,广州市泰历安臣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就云南大酒店的涉案广告使用问题,与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2年许可广东航港传媒有限公司使用珠江两岸的户外广告,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二审法院驳回申请人的起诉,并无不当。申请人在二审期间并未就诉讼请求事项提出异议,其在申请再审期间提出,没有法律依据。综上,广州市泰历安臣广告设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州市泰历安臣广告设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秦红梅代理审判员 董嫦青代理审判员 苗 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钟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