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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01民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格尔木骐焱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强、加查县顺达加油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格尔木骐焱商贸有限公司,丁强,加查县顺达加油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1016号原告:格尔木骐焱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明,男,1974年10月2日生,汉族。被告:丁强,男,1977年6月24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国栋,男,1967年3月24日生,汉族。被告:加查县顺达加油站。法定代表人:刘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格尔木骐焱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强、加查县顺达加油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格尔木骐焱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格尔木骐焱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格尔木骐焱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珍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保万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