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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民初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高庆红与李洪海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庆红,李洪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1321号原告:高庆红,女,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在山,淄博博山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洪海,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庆红与被告李洪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庆红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庆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高庆红负担。审 判 员 郭顺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赵慧君书 记 员 尹超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