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民初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高庆红与李洪海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庆红,李洪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1321号原告:高庆红,女,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在山,淄博博山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洪海,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庆红与被告李洪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庆红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庆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高庆红负担。审 判 员 郭顺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赵慧君书 记 员 尹超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