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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6民初1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陈爱生与魏国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爱生,魏国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6民初1639号原告:陈爱生,男,198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涉县。被告:魏国旺,男,197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涉县。陈爱生与魏国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陈爱生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爱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282元,减半收取计641元,由陈爱生负担。审判员 陈铁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敏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