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民初2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潘金全与周存林、袁雪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金全,周存林,袁雪琴,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2634号原告:潘金全,男,193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告:周存林,男,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告:袁雪琴,女,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莘县新华路52号。原告潘金全诉被告周存林、袁雪琴、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潘金全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金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潘金全承担。审判员 刘子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连 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