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2执113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份有限公司丽水缙云支行、吕会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缙云支行,吕会丽,卢顺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2执113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缙云支行,住所地缙云县五云街道黄龙路77号。法定代表人:吕文勇。被执行人:吕会丽,女,197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被执行人:卢顺中,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本院于2016年6月2日以(2016)浙1122执113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吕会丽、卢顺中所有坐落于缙云县壶镇镇乐业路46号(乐业新天地3幢-商102、202)的房地产。2017年7月5日,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吕会丽与卢顺中共有的上述财产,身份号码为332526197408194525的胡秀叶以人民币233万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原登记在被执行人吕会丽、卢顺中名下的坐落于缙云县壶镇镇乐业路46号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缙房预字第BY000983号】相关的权利归买受人胡秀叶所有。上述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胡秀叶时起转移。买受人胡秀叶可持本裁定书和(2016)浙1122执1136号执行通知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相关费用自理。解除本院及其他法院对上述房屋所有权的查封。注销被执行人吕会丽、卢顺中所有的坐落于缙云县壶镇镇乐业路46号房地产【缙房预字第BY000983号】的抵押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伟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黄云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