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恢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郑宝杰与崔振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宝杰,崔振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1162号申请执行人:郑宝杰,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辽宁省庄河市人。委托代理人:于强,男,1976年3月5日出生,辽宁省庄河市人。被执行人:崔振峰,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辽宁省庄河市人。申请执行人郑宝杰与被执行人崔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5)庄民小字第2328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宝杰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为:借款本金1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现申请人郑宝杰与被执行人崔振峰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政文审 判 员 庚春永代理审判员 王焕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毕金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