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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81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临江市宇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文茂、王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江市宇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刘文茂,王晶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81民初441号原告:临江市宇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临江市。法定代表人:朱斌,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维彦,临江市新市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文茂,男,1994年11月12日出生,住吉林省临江市。被告:王晶,女,1996年8月27日出生,住吉林省临江市。原告临江市宇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文茂、王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临江市宇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维彦、被告刘文茂、被告王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临江市宇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文茂、王晶将吉F3T0**号出租车修理恢复原状;2.判令刘文茂、王晶按1200元/月支付车辆租金(2015年11月27日至2017年1月8日)。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26日,临江市宇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文茂签订《出租车租赁合同》,将奇瑞牌吉F3T0**号出租车租赁给刘文茂运营,刘文茂每月27日支付月租1200元。2015年11月7日20点30分许,刘文茂驾驶吉F3T0**号出租车由大湖驶往临江方向,行至临城八队大桥时,由于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与桥墩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文茂未对车辆进行修复,也未缴纳租金。王晶作为担保人对刘文茂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及其他法律纠纷承担连带责任。刘文茂、王晶辩称,对临江市宇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是什么时候从交警大队把车提出来的我们不知道,我们是近期才知道,我们在明明修理部看到了这个车,就算我们想修,也不知道车在哪,我们去公司去找了三次,如果我们把车修好了,还能运营,我们没用车经营,就不应该支付租金。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26日,临江市宇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文茂签订《出租车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第一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经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出租车租赁的有关事宜签订本合同。第二条:车辆的基础情况甲方(临江市宇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将一辆奇瑞牌出租车,车牌号吉F3T0**,发动机号FD8K0270X车架号LVVOC12AX8D25832X,颜色白绿出租车租给乙方(刘文茂),该车的所有权归甲方,租赁期间乙方无权把此车装卖、转租、赠与或抵押等。如转让甲方车辆,甲方有权随时收回车辆,乙方并向甲方赔偿违约金十万元。第三条:车辆租赁期限及租金支付方式经双方协商租期自2015年10月26日至2016年10月26日止,月租金1200元整,上打租,每月27日给付租金,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应按延期天数向甲方支付月租金50%的违约金。如发生欠租超过3天,应向甲方说明情况,如不说明情况则按自动解约处理,抵押金不退,车辆收回。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自租赁合同双方签字按手印之日起,租车以前所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及交通违章均与乙方无关,由甲方负责。租车以后所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交通违章责任及其他法律纠纷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应配合有关人员把事情解决并赔偿,在此期间租金照付,如合同期内未处理妥当,影响甲方正常出租,乙方应承担至处理结束期间租金,按月收取。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收取,至车辆正常运转。由于乙方自身所带不全或者未带证件等均由乙方自己负责处理解决。乙方租车期间,驾驶证、上岗证必须经过年审,因不年审所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乙方不能利用此车进行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二)租车期间此车如发生小的刮碰,由乙方负责修理。如发生翻车等大的刮碰,由乙方负责修理后对甲方进行车辆折损补偿,按损坏程度从抵押金中扣除。此车状况良好,乙方在出车时应保持车辆现状,如发生损坏出现事故等,应及时告知甲方不能隐瞒,否则承担相应责任。(三)乙方在承租期间如出现事故,愿以夫妻双方及家庭名下所有财产和一切经济来源作为赔偿。(四)乙方自愿使用甲方安装的燃气设备,并保证在使用期间因设备或使用所发生的一切事故及相关责任由乙方全部负责与甲方无关。(五)租赁期间如政府发放补贴(如油补)等归甲方所有,乙方在租车期间燃油价格不管是上涨还是下调都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己负责,甲方不作任何补偿。年检营运证费用、税费、公司管理费、养路费、二养维护费、年检行驶证费用、交强险、计价器检测费由甲方负责,乙方协助甲方办理,乙方必须按时到公司例会,不参加例会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每5000公里换机油、齿轮油、三滤等例行保养由乙方负责,租车期间此轮胎磨损及维修由乙方负责。(六)甲方交付乙方相关手续,包括营运证、行车证、计价器等证卡(因养路费和公司管理等耽误此车营运,耽误几天,由甲方在当月的租金中扣除),合同到期后,乙方必须将以上证卡等全部返还甲方,此车证件牌照齐全,如有丢失,乙方赔偿。(七)甲方将出租车辆交付乙方时,车况良好,经乙方检车无碍以后,乙方向甲方交抵押金人民币(大写)叁仟元整,在承包期内该车未发生任何责任及经济问题,期满后收车时乙方确保车辆良好,甲方如数退还乙方抵押金。第五条:双方违约责任甲方租赁给乙方的车辆,乙方一定按合同执行,如提前解除合同,扣除抵押金中的人民币(大写)叁仟元作为违约金,并赔偿公司损失壹万元。如甲方卖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第六条:其它约定1、在乙方出车时,如发生盗抢案件,由乙方负责积极报案,如发生以上事件,乙方应付法律责任并把该车追回,或赔偿作价人民币(大写)拾万元。合同期满后,甲乙双方协商续签。2、合同终止时,甲方预留乙方人民币(大写)叁仟元抵押金,待1个月后乙方无违章,甲方返还乙方预留押金。如乙方因违章等行为罚款超出甲方预留金额,乙方必须补齐。3、租赁期间乙方如发生交通事故及其他的法律纠纷,由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七条:如安装GPS,安装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交服务费。第八条:如乙方在承租期内保险不出现理赔,奖励乙方此保险的1%。如出现保险理赔,保险金额上调部分由乙方承担。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此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签字按手印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刘文茂在《出租车租赁合同》上签字捺印,临江市宇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亦在合同上盖章确认。2015年11月7日20时许,刘文茂驾驶吉F3T0**号出租车沿临贾线由大湖方向驶往临江方向,行至临贾线临城八队大桥时,由于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滑至道路左侧与桥墩相撞,致乘车人车福荣、郑福传、许风礼、邵长东受伤,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刘文茂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车福荣、郑福传、许风礼、邵长东无责任。吉F3T0**号出租车未投保商业险,并于2017年1月8日达到强制报废标准,已经报废。2015年12月11日,临江市宇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将吉F3T0**号出租车从临江市公安局提回,该车辆一直没有修理。刘文茂缴纳了第一个月的租金1200元。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刘文茂称除缴纳第一个月租金1200元之外,还缴纳了800元保证金,但是其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而临江市宇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不认可收到过刘文茂缴纳的800元保证金,故本院对刘文茂的该项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刘文茂驾驶吉F3T0**号出租车于2015年11月7日发生交通事故至车辆部分损坏,临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扣留该车辆后临江市宇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将车辆提回,但并未将车辆返还刘文茂使用,也未对车辆进行修理,客观上造成了损失的扩大,故刘文茂应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直至车辆提回之日,因双方在《出租车租赁合同》中约定“交通违章责任及其他法律纠纷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应配合有关人员把事情解决并赔偿,在此期间租金照付,如合同期内未处理妥当,影响甲方正常出租,乙方应承担至处理结束期间租金,按月收取。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收取……”,刘文茂已经将2015年10月26日至2015年11月26日租金交齐,2015年11月27日至2015年12月11日虽不满一个月,按双方约定刘文茂仍应按一个月标准向临江市宇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缴纳租金。王晶自愿对刘文茂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文茂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给原告临江市宇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租金1200元;二、王晶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享有追偿权;三、驳回原告临江市宇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刘文茂、王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淑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颜钰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