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7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阳某某与西安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某某,西安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7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阳某某,女,汉族,1978年2月9日出生,住西安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西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某地。法定代表人王某某。阳某某与西安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调字(2016)第147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阳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房租及利息30万元、违约金20万元。经查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现有案件在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执行,且财产也已被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控制。为了尽快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阳某某与西安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指定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锐审 判 员 李 凯代理审判员 汤文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