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林博与孔令鹏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博,孔令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327号申请人林博,男,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执行人孔令鹏,男,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申请人林博于2017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6年9月22日作出的(2016)豫1281民初1252号民事调解书。经审查,申请人林博的申请执行标的与本院(2016)豫1281民初125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标的不符。依照《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林博的执行申请。审判员 刘建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富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