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2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梁某某、覃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某,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2执189号申请执行人梁某某,女,1981年12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覃某某,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梁某某与覃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象州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2日作出的(2013)象民初字第3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覃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梁某某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小孩抚养费118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覃某某在银行的存款及工商、车辆登记情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也没有在册登记有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该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在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经征得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象州县人民法院(2013)象民初字第3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 强审判员 陈瑞秋审判员 韦 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祥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