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3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李允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允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923刑初154号公诉机关东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允强,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东平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平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1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东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泰东检公刑诉(2017)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允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灵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允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李允强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佛山小区南门时,与由西向北左转弯郑某驾驶的鲁J×××××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李允强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东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勘验认定,李允强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检验,李允强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0.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允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肥公物鉴字(2015)72号物证检验报告,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证查询信息、户籍信息、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等书证,证人孙某、郑某的证言,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允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李允强醉酒且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酌情从重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允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武士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