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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6执4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兰某、董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某,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26执44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兰某,女,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灵寿县人。被执行人:董某,男,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灵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某与被执行人董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董某在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寿支行0183240001×××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玉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军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