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4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杨苗苗与于磊、董天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苗苗,于磊,董天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吴忠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4593号原告:杨苗苗,女,199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于磊,男,198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青铜峡市(未到庭,该身份信息系原告提供)。被告:董天启,男,40岁,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未到庭,该身份信息系原告提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吴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东塔寺乡塔寺村银平公路东侧。负责人:郭科,该公司经理。原告杨苗苗诉被告于磊、董天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吴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案情复杂,不易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魏钰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江 雪书 记 员 杨秋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