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102执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何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何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2执70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墨玉南路888号9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10510508R。法定代表人:张序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何弟,男,198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申请执行人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6)桂0102民初46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6)桂0102民初46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振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丽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