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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2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马军与李绪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军,李绪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2946号原告:马军,男,198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佩甫(系原告亲属),住固始县。被告:李绪国。原告马军与被告李绪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马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3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1.2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6年4月17日向原告借款7万元,并载明“2016年7月10日还清”。同时约定被告“若7月10日偿还不了。则按月息一分五计算利息”。被告于2016年8月14日还3万元,2016年12月29日还1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不给。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身份证明材料;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及联系方式,本院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经本院告知,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故原告的起诉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国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