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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初5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壹众(天津)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与肖艳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艳,壹众(天津)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初545号之一反诉原告:肖艳,女,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定平,天津华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昂,天津华琛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被告:壹众(天津)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黄堡镇后蒲棒村。法定代表人:张扬,总经理。反诉原告肖艳与反诉被告壹众(天津)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本院审理过程中,2017年7月24日,反诉被告壹众(天津)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私营公司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该通知书记载天津市武清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已于2017年7月7日批准反诉被告壹众(天津)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注销。反诉原告肖艳以反诉被告壹众(天津)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已注销丧失主体资格为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反诉原告肖艳自愿申请撤回反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肖艳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反诉原告肖艳负担。审 判 长 胡 浩代理审判员 闫 萍人民陪审员 刘文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庞 振书 记 员 史凡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