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81民初1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广州燕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阳春分公司与梁权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燕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阳春分公司,梁权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81民初1595号原告:广州燕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阳春分公司,住所地:阳春市春城高地街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813247242241。负责人:张进克,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梁权安,男,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户籍住址:阳春市,现住阳春市。原告广州燕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阳春分公司诉被告梁权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广州燕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阳春分公司在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燕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阳春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燕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阳春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燕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阳春分公司负担(原告广州燕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阳春分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不予退回)。审判员 沈洪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