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2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温盘田与黄宽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盘田,黄宽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12881号原告温盘田,委托代理人彭仰权,广东顺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艳华,广东顺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宽远,委托代理人蒋金全,上列当事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事实及裁判意见如下:一、案件的基本事实温盘田、黄宽远均认可双方存在房屋租赁关系,并已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2015年11月7日温盘田分三次向黄宽远付款50000+50000+43000=143000元。二、其他情况温盘田称黄宽远收取该143000元款项的理由为黄宽远“称该费用作为温盘田能够履行支付租金的能力,并承诺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后,温盘田另行支付租赁保证金及持续支付租金三个月以上,该费用黄宽远予以退还。”黄宽远称此143000元款项中110000元为转让金,30000元为房屋租赁押金,3000元为2015年11月的房屋租金。黄宽远并申请证人黄某到庭作证以证实其陈述。庭审中,在回答“鉴于双方存在房屋租赁关系,温盘田有何依据以不当得利提起本案诉讼?”这一问题时,温盘田称“涉案款项143000元并未在案外租赁合同上体现,黄宽远收取我该费用构成不当得利,不具有任何的法律依据。”在回答“温盘田称本案所涉款143000元为不当得利,你是否认可?”这一问题时,黄宽远称“不认可,从2015年12月起每月支付7000元的租金,温盘田从来没有提出要求扣减此笔款项,也没有提出过异议,由此可见这里面肯定存在转让金。”黄宽远诉温盘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正在审理过程中。三、诉讼请求温盘田诉至本院,请求判令黄宽远立即返还不当得利143000元;返还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利益13060.37元(计算标准:以143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年利率6%计算,自2015年11月8日起计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暂计算至2017年5月9日为13060.67元);以上合计:156060.6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四、本院裁判意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双方争议的143000元款项系双方基于房屋租赁关系所产生的款项。此143000元款项的给付是否合理合法,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对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及相关情节进行依法审查后方能最终确定。本案中黄宽远系基于房屋租赁关系取得此143000元款项,并非不当得利。温盘田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黄宽远返还143000元款项之本息,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温盘田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温盘田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711元,已由原告温盘田预交,此款由原告温盘田自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依书记员 文英玲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